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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颁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发布日期:2003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颁发《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的通知
 (2001年6月22日 国质检〔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
  1989年8月12日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劳锅字〔1989〕5号),对加强锅炉产品的制造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产品的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原规则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锅炉制造情况也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规则的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划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予以公布。新规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原《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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