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现场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审核单证并对包装物进行检疫。需拆包查验时,由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拆包、重封、邮政工作人员应在场给予必要的配合。重封时,应加贴检验检疫封识。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需作进一步检疫的进境邮政寄物,由检验检疫机构同邮政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后予以封存,并通知收件人。封存期一般不得超过45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告知邮政机构及收件人。
  邮寄物在检验检疫机构查验和封存期间发生部分或全部丢失,或因非工作需要发生损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赔偿或处理。
  第十四条 出境邮寄物中含有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寄件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
  第十五条 对输入国有要求或物主有检疫要求的出境邮寄物,由寄件人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第四章 检疫放行与处理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或者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进出境邮寄物实施卫生处理,并签发有关单证。
  第十七条 进境邮寄物经检疫合格或经检疫处理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在邮件显著位置加盖检验检疫印章放行,由邮政机构运递。
  第十八条 进境邮寄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一)未按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或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
  (二)单证不全的;
  (三)经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处理的;
  (四)其他需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的。
  第十九条 对进境邮寄物作退回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有关单证,注明退回原因,由邮政机构负责退回寄件人;作销毁处理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有关单证,并与邮政机构共同登记后,由检验检疫机构通知寄件人。
  第二十条 出境邮寄物经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有关单证,由邮政机构运递。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