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邮政局
关于印发《进出境邮寄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6月15日 国质检联〔2001〕3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进出境邮寄物的检疫工作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际交往的增多,应实施检疫的进出境邮寄物也相应增加。为做好对进出境邮寄物的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寄生虫病、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随邮寄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国家邮政局联合制定了《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邮政局。
附件:进出境邮寄检疫管理办法
附件: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进出境邮寄物的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寄生虫病、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随邮寄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邮政进出境的邮寄物(不包括邮政机构和其他部门经营的各类快件)的检疫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邮寄物是指通过邮政寄递的下列物品:
(一)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二)进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三)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邮包;
(四)进境邮寄物所使用或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五)其他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需要实施检疫的进出境邮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