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150号)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请示》(青劳社〔2000〕2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
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