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国航天工业
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改建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0〕94号)
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
你们《关于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改建问题的请示》(天机人〔2000〕132号)收悉。根据《关于颁发〈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规定,结合两集体公司实际,为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研究,同意原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改建为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请你们结合各自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分别按照《中国航天机电集体公司航天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和《中国航天科技集体公司航天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在我部核准的行业特有工种试点范围内,认真组织好职业技能鉴定试点工作。在工作中要分工协作,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要主动与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请将你们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情况定期向我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