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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给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有关问题的通知

  记集体一等功68个,记个人一等功120名(名额分配见附件二)。
  表彰奖励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记一等功的集体颁发奖牌;对记一等功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四、评选要求
  给单位和个人记一等功的评选表彰活动,与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活动同步进行。各地要统一筹划,统一组织实施。
  (一)坚持条件,确保质量。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把评选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放到工作第一线。
  (二)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推荐、逐级审核。要面向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识。评选推荐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由基层推荐,逐级审核上报。
  (三)统一组织,集中审批。记一等功的评选推荐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统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评选出的拟推荐记一等功的单位和个人,需采取适当方式在本地区劳动保障系统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有异议、事实说明不具有先进性的,应另行推荐。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劳动保障部审批。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对被推荐对象的事迹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将推荐材料各一式5份逐级上报。推荐材料包括:记集体一等功的事迹材料(以4000字左右为宜);记个人一等功的事迹材料(以3000字左右为宜);记集体一等功呈报审批表(表样见附件三);记个人一等功呈报审批表(表样见附件四)。推荐材料要实事求是,事迹准确,文字简明,手续齐全,要逐级加盖劳动保障部门印章,于2000年10月底前报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
  五、组织领导
  劳动保障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由部领导及有关司局和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部人事教育司(人员名单见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领导好本地区的评选推荐工作。
  附件:1.劳动保障部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名单(略)
  2.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一等功名额分配表(略)
  3.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集体一等功呈报审批表(略)
  4.全国劳动保障系统记个人一等功呈报审批表(略)

                          200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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