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表彰全国劳动保障
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和窗口单位优秀个人的决定
(劳社部发〔200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局):
根据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精神,我部党组于1998年9月发出《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开展“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11号),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开展创建活动,涌现出了一批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推动了劳动保障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完成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的保证。经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推荐,部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考核评审,部党组研究决定,授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等44个单位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称号,授予王晓光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劳动保障信访接待员、刘文定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劳动监察员、卫保玲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职业指导员、王维荣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劳动仲裁员、李永亮等10名同志全国优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者称号。
希望上述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取得新的更大成绩,在深入开展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希望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窗口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向先进典型学习,进一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意识,努力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争创“三优”文明窗口,争当优秀工作者。希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推动“三优”文明窗口创建活动和优秀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不断深入,为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1.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名单
2.全国劳动保障系统窗口单位优秀个人名单
2000年1月7日
附件1: 全国劳动保障系统“三优”文明窗口名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处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室(社会事务管理处)
浙江省宁波市劳动局信访办公室
山东省青岛市劳动局信访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大队)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劳动局监察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