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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证书颁发问题的复函
 (1998年4月17日 建法函〔1998〕116号)


山东省建委:
  你委《关于解决村镇房屋所有权发证工作中出现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建村字〔1998〕6号)收悉。对于你委提出的关于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颁发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此次城市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颁发工作,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
  二、关于建制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颁发工作,县人民政府设立了房产管理局的,其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颁发工作由县房产管理局负责;没有设立房产管理局的,颁发工作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房屋所有权证书套印县人民政府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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