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学考试机构,应积极鼓励和支持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根据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函授教育的现有条件,逐步建立和完善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网络,为考生个人自学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要提倡采取实际措施引导在职人员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选择考试专业,提倡以在职业余自学为主。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助学组织,举办助学活动,必须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审查合格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助学活动的管理,不得向举办单位收取管理费。各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在对各类助学活动中兼课的全日制学校教师,应实行教师兼课证制度。在助学活动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垄断助学和辅导。助学要按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对考试进行全面的辅导,不得以猜题、押题等形式进行片面的辅导。省自学考试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社会助学组织中兼任职务。
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的学校,凡要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考委应按照积极引导、加强管理、保证质量的原则,逐步将其纳入自学考试轨道。这一工作要在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扩大自学考试的功能,建立国家考试制度。今后,未取得颁发国家学历证书资格学校的学员凡要取得承认的学历证书,应通过国家考试。不得以抽查若干门课程的验收性考试,颁发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
五、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作用。主考学校和专业指导学校保证考试质量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自学考试工作是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任务的组成部分,这作为一条原则和成功经验必须坚持下去。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主考学校和专业指导学校工作制度。主考学校依照《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其职责。主考学校和专业指导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需配备的自学考试专职工作人员,各地可按照国家教委《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员编制的试行办法》〔(85)教计字090号〕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85)教职字0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主考学校和专业指导学校不得在校内举办社会助学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班。严格实施命题与辅导分开的原则,参加命题工作的教师,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教学辅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