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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第七章 考试经费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各级所需中专自学考试经费,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在当地财政部门核定的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三十条 各业务部门要求开考本部门、本系统所需专业的,须向当地自学考试机构提供考试补助费。所需费用,从按规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中开支,不足部分在自有资金或预算外资金中解决。
  第三十一条 中专自学考试所收缴的报名费,应用于自学考试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章 社会助学

  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中专自学考试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通过电视、广播、函授等多种形式开展助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接受当地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为保证命题与辅导分开的原则,主考单位和命题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助学的教学活动。
  第三十四条 中专自学考试辅导材料的出版、发行,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或单位,可由全国考委或省考委给予奖励:
  (1)参加中专自学考试成绩特别优异或事迹突出的;
  (2)从事中专自学考试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
  (3)从事中专自学考试的社会助学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六条 中专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2)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3)纵容他人实施上述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中专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1年至3年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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