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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16号)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经与人事部、财政部会签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主任 李铁映
                         1991年6月12日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健全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中专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中等专业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中等专业教育形式。它是自学考试制度的一个重要层次,同时也是我国中等专业教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中专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从业人员就业前的专业培训,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中级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四条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的领导下,同时管理全国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
  (1)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中专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2)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专自学考试工作;
  (3)对中专自学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 中专自学考试主要是地方性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同时管理本地区中专自学考试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应有尽有一定比例的中专学校领导和教师参加。
  省考委管理中专自学考试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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