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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评定,不合格者,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即为学年再评不合格。
  补考仅限于身体素质测试或运动技术达标等方面的项目。因早操、课间操和课外体育活动缺勤而不合格者不予补考。
  第五条 每学段对学生进行是否达到体育合格标准的总评。总评合格标准为:
  (一)毕业学年必须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二)第一、二学年有一次或一次以上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三)五、四学制初中学段的第一、二、三学年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达到合格或再评合格。
  对学段评定不合格者,只发给肄业证书,并不得于毕业的当年报考高一级学校。
  第六条 “三好”学生体育必须合格,同时体育课成绩在75分以上,《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总分在350分以上;先进班级学生体育合格率必须在95%以上,先进学校学生体育合格率必须在90%以上。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登记卡”内容、式样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登记卡”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学生毕业时,“登记卡”在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学生档案。“登记卡”是决定学生可否毕业、报考高一级学校并被高一级学校录取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免予执行与降低标准

  第八条 凡因病或残疾不宜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申请书,填写有关表格,经学校核准后,可以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所填表格存入学生档案,这些学生可不再填写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但在毕业、报考高一级学校方面,与体育合格的学生同等对待。
  学校定期张榜公布当年核准的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学生的名单。
  第九条 个别身体过于肥胖或瘦弱的学生,虽然平时能努力锻炼,但仍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可向学校提交降低标准申请书,填写有关表格。降低标准的内容,体育课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中的仅限身体素质测试或运动技术达标方面的项目,降低的幅度一般每个项目不超过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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