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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血压检查采用国家计量局颁发的新标准
  原标准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第2条采用血压新标准应为: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10.66Kpa(高于160毫米汞柱,低于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6.66Kpa(高于90毫米汞柱,低于50毫米汞柱)。
  原标准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第2条采用血压新标准应为:肱动脉收缩压超过18.13Kpa(136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1.46Kpa(86毫米汞柱)者,不能录取的专业范围同1条。
  原标准三:体检工作要求:
  第3条采用血压新标准应为:听诊测量血压时,舒张压以变音为准,由于精神紧张,血压超过18.13/11.46Kpa(136/86毫米汞柱)同时伴有心率快的受检者,嘱其休息一刻钟至半小时测第2次,选其中低值,记入体检表,如仍不正常,适当休息,多测几次,但必须以体检当日血压为准。
  三、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
  凡报考中等师范、烹饪、食品制做、护士、口腔技士、助产士、外事服务等专业,应进行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取。
  1.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含40单位)以上者。
  (注:改良金氏法不够敏感,全国统一推荐前法)
  2.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高于130单位或赖氏法高于25单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或锌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有一项异常者。
  3.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阳性者。
  四、报考师范、护士专业的补充规定
  行路步态无明显跛行;着装后脊柱无明显侧弯、驼背;面部无畸形、无较大面积(3×3平方厘米)的疤、麻、血管瘤、白癫风、黑色素痣等。
  五、其它补充规定
  重申1985年以来经国家教委批发的有关体检补充规定。
  1.(85)公教字55号文第四条第二款采用视力新标准应为:左右单眼裸眼视力一般在5.0以上,最低不低于4.9,无色盲、色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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