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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4月11日 教学〔1991〕11号)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卫生部、国家计量局的有关规定,从1991年开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中视力检查和血压检查将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和血压测量新计量单位,各地招生部门和卫生部门要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尽量采用新的标准和计量单位。
  二、凡报考学龄前儿童教育、烹任、食品科学、护理、旅游餐旅等专业的考生,增加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检查结果另附表)。为不影响报考上述专业的考生选报其他专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对非肝炎疾病考生的检查结果进行技术处理。
  三、为使招生体检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我们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招生体验工作手册》,请各地在体检时参照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做好招生体检的宣传和招生体检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以确保招生体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原教育部、卫生部(85)教学字013号〕和本《补充规定》是招生体检工作的法规性文件,各地必须遵照执行。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

  一、视力检查采用国家颁发的标准对数视力表
  原标准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
  第13条采用新标准为: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者。
  原标准二: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的专业:
  第10条采用新标准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低于5.0者,不能录取到工科的海洋运输、民航管制、海洋捕捞、海洋渔业资源专业,刑侦专业。
  第11条采用新标准为:屈光不正(近视眼或远视眼,下同),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400度,不能录取到精密仪器、精密机械、印刷机械及印刷工艺各专业。
  第12条采用新标准为:屈光不正,任何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800度;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5.0,镜片度数大于300度,不能录取到工科、理科(数学、理论物理专业除外)、医科、农林科各专业(理、工、农、林科各管理专业除外,基础医学专业除外),以及艺术类的表演、电影摄影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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