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信访工作的几点意见
(1991年2月20日 教厅秘〔1991〕10号)
为贯彻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密切联系群众的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信访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党的十三届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信访工作的通知》和教育战线的实际情况,对进一步加强教育系统的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教委、委直属高校要进一步重视信访工作,切实加强领导。
(一)教育系统信访工作,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育行政机关联系广大师生员工和人民群众的桥梁;是了解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群众的批评、建议的窗口;是接受群众监督、促进廉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渠道;是宣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学校、机关正常秩序、稳定社会的重要工作。
(二)各级教委和委属高校要切实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要有一位负责同志主管信访工作,经常研究和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领导同志要经常阅处来信,定期接待来访。
(三)各级教委和委属高校,要积极疏通信访渠道,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定期归纳、分析群众的意见,将有价值的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重要的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要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证群众反映真实情况、提批评意见和建议的积极性。
(四)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中的举报案件,要认真对待妥善处理。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绝不允许置之不理,层层照转,互相推诿,不了了之。更不允许将群众的举报交当事人处理。对于压制批评、对提出批评和举报的群众进行报复的事件,必须严肃查处。
(五)各级教委、委属高校要按照方便群众,有利于工作和机构精干的原则,建立信访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信访工作。应当选派政策性强、作风正派、有一定工作能力和身体健康的干部从事此项工作。
各级教委、委属高校领导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信访干部。吸收他们参加必要的会议,阅读有关文件,合理解决他们的职级待遇和适当的健康补贴,使他们安心信访工作,并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要重视处理上访老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