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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委、国家教委关于小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

国家语委、 国家教委关于小学普及普通话的通知
 (1990年12月29日 国语〔1990〕1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普通话的教学是初级学校语文教育的一项基本内容,小学阶段是学生学习语言的最佳时期,学校是推广普通话工作的重点和基础。为适应21世纪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对语言规范的更高要求,也为各级各类学校和社会普及普通话打下基础,必须有计划地将小学推广普通话工作全面、系统地开展起来,要求在2000年前基本做到城市小学和县、镇小学以及乡中心小学在校内普及普通话,使普通话成为校园语言。为此,特作以下通知:
  一、小学普及普通话的要求
  小学普及普通话的要求包括掌握和使用两个方面。学生掌握普通话应做到:(一)能读准2500个左右常用汉字的字音,能正确地用普通话语音读出学过的词语,会读最低限度的轻声词和儿化词;(二)能用普通话流利地朗读课文,语音比较标准;(三)能比较流利地用普通话交谈;(四)能正确、熟练地拼读音节,有条件的学校学生能够直呼音节;能借助汉语拼音识字、正音、阅读和学习普通话。教师(包括干部)掌握普通话应做到:(一)能流利地说普通话,语文教师能说标准的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二)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语文课教师具备教学普通话和汉语拼音的能力。
  关于使用普通话方面:师生应逐步做到在校园内使用普通话。老年教师也应该努力掌握和使用普通话,从实际出发,可适当放宽要求。
  二、小学普及普通话的进程
  学校普及普通话可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做到师生按要求掌握普通话,在教学和集体活动中使用普通话;第二阶段做到在校园内使用普通话。在校园内使用普通话是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语言环境,启发师生说普通话的自觉性。学校领导或推普机构在组织这方面的活动时,不要造成歧视方言的误解。各地区、学校实现普及普通话的时限,应本着加快步伐、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确定。总的要求是大城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先于一般城市,城市先于农村,北方话区先于其他方言区。直辖市、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城市小学,实现普及普通话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要求的最晚时限分别为1994年和1996年;其他城市和县、镇以及条件较好的乡中心小学实现普及普通话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要求的最晚时限分别为1996年和1998年;一般乡中心小学实现普及普通话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要求的最晚时限分别为1998年和2000年;其他农村小学,2000年前争取做到师生在教学中使用普通话,学生掌握普通话和汉语拼音能达到小学语文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以少数民族语言为教学语言的学校2000年前要做到汉语课使用普通话教学。
  三、小学普及普通话应采取和加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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