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关于高考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1月22日 教学〔1991〕6号)
高考科目改革明年将在部分省实施。鉴于此项改革在许多方面打破了原有格局,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会考已经结束的省,经省教委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可按照我委教学〔1990〕012号文确定的高考科目,有步骤地实施高考改革试点。
二、各高等学校,应按照我委高校学生司发出的教学司〔1990〕061号文提出的系科、专业选组建议,确定高考科目组。除经批准外,一般不宜另作选择,以保证改革试点取得经验。
三、中专、技校、职业高中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直接参加高考。但职业高中的应届毕业生应按5%左右推荐(具体办法另定),直接报考高等院校。
四、高等艺术院校附属中学的应届毕业生须参加省级普通高中会考中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五科的考试。考试及格并达到规定等第(另定)要求者,可直接参加高等艺术院校的专业考试;报考高等艺术院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须通过九门高中会考课程(其中政治、语文、历史、地理、外语须达到国家教委规定等第)后,方可参加高等艺术院校及系科的专业考试。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五、体育教育系科的考生须通过九门高中会考后,选组参加高考,并参加学校的专业考试后,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六、高考的外语成绩,本科专业一律计入总分,专科院校是否计分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国务院有关部委的学校可按地方规定执行(涉外类专业除外)。
七、普通高中的往届毕业生如何参加会考及高考,暂由各地根据其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八、新的高考科目,各科满分均为150分,每组满分600分。
九、高考改革试点省,除本通知规定的内容外,其他均按《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执行,各种照顾政策均不作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