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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九条 各考试中心应把考生成绩报告单作为机密件妥善保管,并负责将其成绩报告单分发给考生本人。
  第四十条 考试中心应把未收到成绩报告单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及时报告协调处,由协调处负责与有关考试机构进行交涉。
  第四十一条 已用过或未用过的试题及其它保密资料由协调处负责销毁。

第六章 处罚

  第四十二条 如考试中心违反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由协调处责令其停止违章活动,其非法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考试中心因工作失误而造成严重的考场事故、集体作弊、集体违章和重大失密事件,经调查核实,由协调处通报批评,并酌情给予警告、暂定考试和取消考点的处分。隐瞒不报者,加重处分。
  第四十四条 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考生一般违章,由考试中心给予口头警告;严重违章和作弊者,取消其成绩,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其单位人事部门,同时填入“考生违规报告单”。
  第四十五条 考务人员违反本规则,由考试中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协调处撤销其考务人员工作资格。
  第四十六条 考试中心、考务人员及考生对处罚不服的,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可向作出处罚的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考试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考务管理具体制度,并需报协调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由协调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考务人员守则


    二、考生须知

考务人员守则



  各考试中心承办的各种考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监考人员务必认真履行国家考试机关委托的职责,切实做到以下各条:
  一、认真学习考务管理规则,熟悉考试结构,考场工作程序,考生须知等考务工作条例。熟练掌握考务的各个环节。在工作中一定要认真、守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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