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协助主考处理在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4.收发考生成绩报告单。
第二十条 主考的职责为:
1.按主考手册考试程序全面负责实施中心的各类考试;
2.负责对考生的考前培训和对副主考、监考人员进行考务培训;
3.核对并检查中心收到的考试资料,确保试卷以及其它有关资料不得泄密;
4.巡视考场并随时掌握考试进展情况,严格按照主考手册规定,处理考试中发生的意外情况;
5.认真填写主考报告,如实反映考试情况。在主考缺席的情况下,由代理主考执行主考的一切职责。
第二十一条 副主考的职责为:
1.严格按照主考手册的规定程序主持各自考场的考试。确保考试资料的安全;
2.按考试要求布置、检查考场,保证设备良好运转。指导考场其它工作人员进行工作;
3.防止、阻止和处理考场上发生的各种违规舞弊行为。如实填写考场纪录。
第二十二条 监考员协助副主考作好考场的准备工作;检查考生证件,准确分发与收回考试资料;检查和指导考生按要求填写试卷和答题纸;执行考试程序,维持考场秩序。
第二十三条 电教员负责作好考前考场的照明、线路,设备的检查、维修工作;协助副主考调试好音量、音质;保证听力资料的安全,防止转录和复制录音资料。
第四章 报名
第二十四条 考生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工作证或学生证和单位人事部门的介绍信,按照规定的手续报名。
第二十五条 考生的填写报名表时,须仔细阅读考生手册(Bulletinof information),按其要求,由本人用铅笔填写。
第二十六条 考生领取报名表后,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如发现领表人与交表人姓名不符,将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二十七条 对考生进行报名资格审查并核验收取的考试费后,方可发给准考证。准考证需贴考生近期小二寸照片并加盖考试中心公章方为有效。
第五章 考试
第二十八条 考场必须宽敞、整洁、明亮和安静,备有时钟;墙上不得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符号;每个考生座位之间的距离约为1.5米,座位上应标明座位号;考场门上应有明显的考场号及准考证号,校内应有明显的路标;使用听音设备考试的考场应配有良好的设备(包括录放机、线路和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