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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第九条 考试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收取考试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增收费用。在报名结束后,应及时与协调处办理财务结算。
  第十条 考试中心应负责对考场事故、考生违规、作弊等行为进行处理,并如实汇报。
  第十一条 若发生试题失密事件,考试中心和有关人员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严防扩散并及时上报。

第三章 考务人员

  第十二条 各考试中心由主任、主考和联络员各一人组成,副主考、监考员、电教员和室外工作人员由考试中心临时聘任。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以保证有一支熟悉考务工作和队伍。
  第十三条 考试中心主任和联络员是考试中心的常设人员,由各中心所在院校挑选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的行政、组织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联络员应有一定的英语水平。以上人员需上报协调处备案。
  第十四条 主考由各中心所在院校推荐,应具有英语副教授以上职称,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的人员担任。如主考不在,可聘请一名副主考代理。并上报协调处备案。
  第十五条 副主考(每考场一名)由各中心挑选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和考务经验的英语讲师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监考员(每25名考生配一名)由各中心聘请英语教员担任。在监考人员不足时,亦可聘请其它责任心强,懂英语的校内工作人员担任。
  第十七条 电教员根据考试需要配备,由中心挑选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十八条 主任的职责为:
  1.考务组织与管理工作;
  2.考试的准备工作(包括考场设置、人员调配等)以及考试的善后工作;
  3.监督执行考试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十九条 联络员的职责为:
  1.负责各项考试的报名工作,考试资料的收发,与协调处的业务联系;
  2.协助主考作好考试资料的安全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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