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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颁发《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的通知
 (1990年12月10日 教试〔1990〕005号)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请不断总结经验,发现有何问题,可直接报告国家教委考试管理中心。

          国家教育委员会海外考试考务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海外考试的管理,根据在我国境内举办海外考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海外考试,是指外国或国外组织在中国举办的各种专门考试,以及驻港澳地区的组织或个人资助的项目在内地举办的各种专门考试。
  第三条 在我国境内举办海外考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归口管理。
  国家教育委员会授权中国国外考试协调处(CIECB)(以下简称协调处)即国家教育委员会考试管理中心承办海外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协调处可根据需要在各地设立地区海外考试中心(以下简称考试中心),承办协调处组织进行的各种考试。有关院校应当加强对考试中心的领导并给予支持,确保本规则的贯彻与实施。
  第五条 协调处和各种考试中心均为非盈利的考试机构。所收费用用于考务及有关的开支。

第二章 考试中心

  第六条 考试中心对协调处组织的各类考试负责。严格按照各类考试的要求组织考试。
  第七条 考试中心负责考试资料的分装、接送和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守纪律,保守秘密。考试后的资料须全部按要求如数交回协调处,不得使用、外借、翻印复制和出售(包括使用过和未使用过,公开的和不公开的)。
  第八条 考试中心不得举办与考试有关的培训班,不得向任何培训班提供报名和资料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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