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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宣布失效

中等师范学校学生行为规范(试行)
 (国家教委1990年12月15日发布 
 教师〔1990〕004号)

  一、仪表端庄。穿戴整洁大方,提倡穿校服;男生不留长发,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戴首饰、不穿高跟鞋;坐立行走姿势要端正。
  二、谈吐有礼貌。讲话注意场合,使用礼貌语言,态度诚恳和蔼;要讲普通话。
  三、举止文明。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不吸烟,不喝酒;不打架,不骂人。
  四、自尊自爱。不进酒吧和营业性舞厅;不观看、不传播反动、淫秽书刊和声像制品;不赌博;不参加迷信活动;不参与经商活动。
  五、勤奋学习。认真学习各门课程,自觉参加各项基本功和能力训练;积极参加教育实践和各种有益活动,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六、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生产劳动,养成劳动习惯;虚心向工人、农民学习。
  七、积极参加体育锻练和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增进身心健康。
  八、讲究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自觉保持教室、宿舍的整洁;努力创造优美的校园环境。
  九、勤俭节约,艰苦朴素。不浪费水、电、粮食;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十、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文物古迹;珍惜教学设备,不在课桌、墙壁或旅游地乱涂乱画;保护自然环境,爱惜花草树木,保护有益动物;损坏公物要赔偿。
  十一、关心集体。热爱班级和学校集体,维护集体荣誉,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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