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
(第11号)
现发布《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 李铁映
1990年12月10日
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教学仪器生产厂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优质教学仪器产品,以满足教学的需要,结合教学仪器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并组织进行的教学仪器设备国家级优质产品〔以下简称国优产品〕及委级优质产品〔以下简称委优产品〕的评选。
第三条 教学仪器优质产品的评审工作,由国家教委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条件
第四条 委优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批量生产并投入使用,产品在评选时的检验测试数据和近两年的出厂检验数据的月平均值均达到或高于现行行业〔部、委〕标准、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的规定,质量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全行业评比获前二名;
(二)生产厂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或已开展全面质量管理,检验机构、检测手段和规章制度齐全,取得计量合格证书,具备稳定生产优质产品的条件;
(三)创优的产品近两年质量监督检验中,产品质量符合要求,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应获得生产许可证书,未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
(四)产品深受用户好评,近两年实际生产量及产值已达到国家教委制定的申请委优产品的最低限额。
第五条 国优产品在符合委优产品条件的基础上,尚须达到《
国家优质产品评选条例》规定的各项条件。
第三章 评审
第六条 优质产品主要在使用量大及用途广泛、对教学有重大影响并代表行业发展方向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中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