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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0年12月11日 教财〔1990〕081号)


  为了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90〕3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有关要求,我委已明确财务司负责归口管理委属单位和驻外机构的国有资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委属院、校,事、企业单位要落实一个职能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项资产、资源性资产和其它资产),综合办理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事务。驻外机构的财务人员在常驻团、使、领馆和教育处(组)的领导下,负责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各单位于1991年元月底以前将负责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机构名称、负责人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函告我委财务司。
  二、我委将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委属单位占用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构成、增减变动、经营和使用效益、保值和增值等情况及问题,组织调查研究并实施检查;为了做好清产核资的准备工作,1991年将开展委属单位国有资产普查登记工作,请各单位给予协助和支持。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综字(1990)第24号文印发了国有资产报表的格式和要求,为了编报我委国有资产报表,各单位要认真、准确地填报有关国有资产报表。
  三、为统一拟定委属院、校,事、企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希各单位将原已制定的涉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寄送我委财务司一份。今后国家教委系统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由我委财务司归口研究提出,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发布。
  四、今后委属单位对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核销和发生不同所有制,不同管理部门,不同经营使用性质(如企业,事业,行政),不同管辖级次和预算管理体制(如中央、地方)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或管辖权转移行为,须报经我委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财务司审批或审核后再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并办理转移手续。
  五、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要求,委属单位兴办的境外企业,教科文常驻团,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产权转让审批等事项,要报我委财务司按国家规定或财政部规定审批后办理。境外国有资产管理中涉外财产纠纷或诉讼的处置,要报我委财务司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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