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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2年2月24日 教体〔1992〕5号)


  现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宣传,积极组织实施。
  《实施办法》是评估小学教育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衡量小学生体育状况的基本依据。施行《实施办法》,将有助于小学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有助于促进广大小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养成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习惯,从而使小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并根据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制订贯彻《实施办法》的具体意见,并于1992年7月1日前报我委学校体育卫生司。
  
            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小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的测验和课外体育活动,不断增强体制,增进身心健康,活跃课余文化生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年制小学从五年级开始、五年制小学从四年级开始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 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及等级,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以上(含60分,下同)为合格,75分以上为良好,90分以上为优秀。
  评定体育合格的内容及其百分比:
  1.体育课成绩占60%;
  2.《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成绩占30%;
  3.积极参加课间操、眼保健操及课外体育活动(以下简称“两操一活动”)占10%。
  第四条 体育合格标准每一学年评定一次。体育课成绩按60%折算,计入总分;《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测验成绩,优秀以30分计入总分,良好以25分计入总分,及 20分计入总分,不及格以10分计入总分;参加“两操一活动”的评定,每无故缺勤一次扣1分,全勤以10分计入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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