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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十、自1992年秋季开始,除暨南大学、华侨大学外,各高等学校一律不接受华侨、港澳、台湾省的学生作为进修生、插班生、旁听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湾省学生简章

  一、报名
  1.条件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25周岁以下,品行端正,未婚,无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者;
  招生院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请参照招生专业目录;
  由内地(国内)移居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不满一年者不得报考。
  2.时间
  4月15日至5月31日。
  3.地点及手续
  联合招生办公室(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电话:776581); 
  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福州市五四北路65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571445或571550);
  福建省厦门市高校招生办公室(厦门市同安路5号);
  香港考试局(九龙新蒲岗爵禄街17号;电话:8344403);
  香港中国旅行社及各分社;
  澳门中华教育会;
  澳门中国旅行社;
  各报名站备有《考试大纲》,考生可径往索购。
  华侨考生也可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提出申请,经使领馆推荐报名。
  报名时,考生须缴本人学历证明、高中各学年学习成绩单副本、居住所在地身份证明及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两张,并缴付约合港币365元(1992年不变值)的通用外汇作为报名考试费。1992年以后,报名费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不便径往报名站者,可用通讯报名形式,将有关证明及报名考试费(另加邮资、代办费港币30元)径寄拟前往考试的报名站,报名站会将有关表格寄上,考生应于5月31日前将填就的表格寄回报名站。
  报名后未参加考试者,恕不退还报名考试费。
  二、填报志愿
  考生可填报4所学校志愿,每所学校填报4个系科或专业志愿。
  三、考试
  1.科目
  文史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历史、地理、英语;
  理工类各专业的考试科目:中文、数学、物理、化学、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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