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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业务资金清算和数据对账办法》的通知

  (二)开户行中心所将开户行储蓄所划来的数据汇总划至管辖行,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开户所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通存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管辖行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开户所
  (三)管辖行将中心所划来的业务数据并入当日全国联行来账报告表,纳入全国联行汇差,会计分录为:
  通兑业务
  借:411分行辖内往来
   贷:402全国联行来账通存业务
  借:402全国联行来账
   贷:411分行辖内往来
  此全国联行来账发生额非电子汇兑系统接收数据,但需形成对账数据纳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

第三章 数据对账

  第七条 办理异地通存通兑业务的储蓄所应及时将全部异地本代他和他代本业务数据送至中心储蓄所,日终中心储蓄所汇总全额数据,生成具有业务发生日期、收报行行号、发报行行号、金额、报单种类和报单号码的对账数据,报送管辖行。
  第八条 管辖行将中心储蓄所传来的数据,通过手工或计算机自动并入当日全国联行往来报告表形成全国联行汇差,纳入当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并传送上级行。
  第九条 管辖行根据已纳入全国联行对账系统的异地通存通兑数据,打印出往来账明细清单返还中心储蓄所,中心储蓄所依此清单与原始数据进行核对。
  第十条 当日总行收到管辖行传来的对账数据后,立即进行对账,对账结果第二天返传管辖行。
  第十一条 管辖行接到总行未配对查询后,应将报单号字头为“8”或“9”的异地通存通兑未配对查询数据及时传送给中心储蓄所,中心储蓄所据此未配对信息向经办所发出查询。
  第十二条 经办业务储蓄所收到查询后,应立即根据查询内容进行核对,当日或最迟次日将查复信息传送中心所,经中心所审查后,通过管辖行传送到总行,全过程不得超过3日。
  第十三条 异地通存通兑业务对账中发现的各种类型差错,比照全国电子汇兑和储蓄及银行卡异地通存通兑有关差错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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