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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在调查、审查的基础上,由银行有权人审批贷款。商品房开发贷款的审批权限,按照总行颁布的有关中长期贷款授权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贷款人同意贷款的,应当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工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取得贷款之前,借款人应为贷款项目办理有效的建筑工程保险;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借款人在偿还全部贷款本息之前,应当逐年按不低于抵押金额的投保金额向保险公司办理房屋意外灾害保险,投保期至少要长于借款期半年。保险合同中要明确贷款人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时,贷款人应根据项目进度情况,分期、分批将贷款划入借款人账户。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检查,并建立贷款台账。借款人应按月或按季向贷款人报送有关项目进度、贷款使用情况以及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和资料;项目竣工后,应向贷款人提交工程决算报告。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事先通知贷款人或征得贷款人同意。
  (一)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
  (二)保证人失去保证资格、能力;
  (三)担保物发生不利于贷款人的变化;
  (四)产权变动或重要财产被处置;
  (五)经营方式及经营范围有调整;
  (六)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有重大调整;
  (七)经营场所迁移;
  (八)影响贷款人权益的其他重要变动。
  第二十条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须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也可按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可以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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