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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七)贷款项目已纳入国家或地方建设开发计划,其立项文件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八)借款人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九)贷款项目实际用途与项目规划相符,符合当地市场的需求,有规范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十)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报告合理真实;
  (十一)借款人计划投入贷款项目的自有资金不低于银行规定的比例,并能够在使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十二)企业信用等级和风险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十三)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种类

  第七条 商品房开发贷款有以下几种:
  (一)住房开发贷款,系指用于建造商品住房的贷款。
  (二)商业用房开发贷款,系指用于建造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性用房的贷款。
  (三)其他商品房开发贷款,系指用于商品房必要的配套设施建设贷款。

第四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九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贷款方式

  第十条 商品房开发贷款采取担保贷款的方式:
  (一)抵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二)质押贷款,系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三)保证贷款,系指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第六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应首先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按贷款人提出的贷款条件和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按银行规定程序,指定调查人员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和概预算情况进行评估,测定贷款的风险度;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意见。
  第十三条 银行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及所依据的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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