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商品房开发
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24日 工银发〔1998〕145号)
各一级分行、准一级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住房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促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规范我行商品房开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信贷资产的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开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商品房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的贷款。
第三条 发放商品房开发贷款必须符合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所辖分支机构办理的商品房开发贷款。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 借款人向银行申请商品房开发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证明文件、建设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
(二)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三)信用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贷款证,并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
(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