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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公路项目贷款若干法律问题处理意见和有关合同文本的通知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取贷款金额部分的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
  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使用部分计收万分之  的利息。
  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十一条和第12.1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5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第7.4条规定的,应向贷款人支付挪用金额百分之  的违约金。
  13.6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按第13.2条的规定计收利息。
  13.7 发生第13.6条规定的情形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的  公路收费权。
  13.8 借款人不按本合同的规定归还贷款本息、违约金、赔偿金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在贷款人及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所有账户上直接扣收。
  13.9 贷款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向借款人按日偿付违约部分万分之  的违约金:
  13.9.1 收到借据后,无正当理由推迟放款的;
  13.9.2 无故提前收回贷款的。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14.1 借贷双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第十五条 通讯
  15.1 本合同履行中的任何通知和沟通均应直接送交,或者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但是采取除挂号信函之外的其他书面形式送交的,应在事后三天内以挂号信函方式补寄对方。
  15.2 本合同履行中的各种送交,均以寄件人寄出的时间为送交时间。
  15.3 本合同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合同缔约人栏中的记载为准,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16.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贷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

附件一:           承诺函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为了使      公路项目能够按照预定的工期完工,本   承诺当工程成本超过原定计划资金安排或因借款人原因导致资金不足时,本单位将以补充投资或向其他金融机构融资以及其他任何方式提供项目所需的任何资金。
  如本单位不能提供该项目所需资金导致项目不能按期完工的,本单位将无条件代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
  本承诺独立于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的修改、变更而修改、变更,也不因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出具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担保函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本保证人对      公路项目建成后,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在还本结息日不能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时,本保证人在接到你行还款通知的  日内,将及时清偿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本保证有效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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