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查实清楚,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的意见和措施。稽核报告中列举的典型实例要具体,数据要核实准确。
(四)按新的要求写好稽核报告。应按总行近期印发的一系列新的制度、办法认真撰写稽核报告,单项稽核报告应包括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对被稽核单位的基本评价、对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各分行汇总报告应包括辖内稽核工作开展情况、对被稽核单位收购资金管理的总体评价、稽核发现的主要问题稽核处理和处罚情况、稽核成效等内容。无论单项报告还是汇总报告,都应当区分1998年3月份以前的情况和1998年4月份以后的情况,其中要有1998年3月末、6月末、稽核期末的累计库贷比例核实数和1998年4月份以后期间、稽核期末当月新发放贷款的库贷比核实数,还要有1998年4月份以后期间及稽核期末当月收贷收息的核实数据。
(五)各分行全辖的现场稽核汇总报告及附表于稽核次月15日前报送总行稽核部,对稽核中发现的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总行。
六、稽核依据
(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
(二)《
粮食收购条例》〔国务院令(第244号)〕
(三)《
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49号)〕
(四)《关于加强粮棉油收购资金管理坚决制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72号〕
(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稽核处罚实施办法》(试行)〔农发行字(1997)135号〕
(六)《
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24号〕
(七)《
关于加强粮棉油企业开户与结算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6号〕
(八)《
关于加强企业贷款利息管理与核算工作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