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近几个月我行发放的费用贷款的利息按照《
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农发行传字〔1998〕24号)规定收取。其中用于正常周转库存粮食保管费用和利息的费用贷款利息,从企业销粮经营收入中收回;用于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6月底前的利息支出的费用贷款利息,与本金一并纳入挂账消化。
(七)除以上利息来源渠道外,其他贷款的利息都要从企业回笼销货款归还贷款本金后的经营收入中收取。
以上所述财政(风险基金)补贴利息的具体办法详见财政部门有关文件规定。这些补贴款一经拨付,银行要立即处理,及时全部收回相应利息。
二、及时合理确定回笼销货款中的贷款利息
回笼销货款归行后,除按照《
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156号)第二条规定及时收回本次销货款所占用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外,还要相应收取本次销售收入应分摊的需要由企业负担的各项贷款利息,如无财政补贴的粮油占用贷款、应由企业消化的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的利息等。
每笔回笼销货款应分摊的需由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本次销售应收回的贷款本金÷库存物资及相关费用占用的贷款总额)×应由该企业负担的贷款利息总额。
企业回笼销货款(包括现金收入)必须严格按照《
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第
三条规定的顺序使用。
三、加强对财政(风险基金)拨补利息的管理和收回工作
(一)正确处理挂账停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利息的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粮食企业用于粮食收储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按文件规定),按照审计部门认定的数据,农业发展银行从7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收息,但要按停息挂账贷款数额按月计算利息,并在表外应收未收科目中设置“中央财政待拨付新增财务挂账利息”专户核算,实际收到财政拨补的利息后计入损益,同时冲减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科目中的“中央财政待拨付新增财务挂账利息”。目前审计部门还没有确认的,可先按农业发展银行统计数比照上述办法办理。如审计部门最后认定数与农业发展银行统计数有差异的,待审计认定后,按差额从7月1日起相应调整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