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
贷款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23日 农发行字〔1998〕248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消化国有粮食企业新增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2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8〕17号)文件精神,实现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确保各项利息资金及时足额归行,防止利息资金不到位而挤占收购贷款,改善我行财务状况,现就贷款收息有关问题,尤其是财政补贴的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弄清企业支付粮油贷款利息的资金来源,加大对利息资金存、收、清、欠的监控力度
(一)属中央财政拨补利息的有:国家专项粮油储备贷款利息;1991粮食年度末政策性财务挂账利息;经认定的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发生的新增财务挂账利息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粮食企业购建用于粮食收储业务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占用贷款”利息。
(二)属地方财政拨补利息的有:由地方政府消化本息的1991粮食年度末财务挂账利息;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粮食企业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中属于地方政府消化的挤占挪用贷款利息;北京、天津、上海和广东等省、市地方政府拨补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新增财务挂账利息。
(三)从中央和地方共同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中收取利息的有:地方粮油储备贷款利息;执行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又不能通过顺价销售形成的超正常周转库存粮油(简称超储粮)贷款利息。
(四)简易建仓(罐)贷款的利息按照发放该项贷款时的利息收取办法收息,即银行直接向企业收息,企业凭银行收息通知单向财政申请拨补。
(五)上级核定给企业的正常周转库存粮食占用贷款的利息,在我行发放费用贷款时用费用贷款收回,不发放费用贷款时通过销粮收入分摊收回。如实际库存粮食少于正常周转库存指标的按实际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