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应收回贷款额中的专项补贴应收贷款:只登记国家专储粮、地储粮的轮库、移库、调销、出口和批准处理陈化粮时,因降价形成的价差有专项补贴来源发生的数额,除此之外的不登记此栏。此项价差损失占用的贷款,从政府有关部门专项补贴中收回。与台账四的第10栏“专项补贴收回贷款”相对应。
(六)销售收入(含销项税):按企业实际销售粮油价款登记。顺价销售按《关于明确顺价销售作价原则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农发行贷一字〔1998〕1号)规定的价格销售粮油的价款登记。
(七)销售品种:按企业销售粮油的品种分别登记数量和销售收入。
(八)结算方式:按企业销售粮油的不同结算方式逐笔登记(增加用“+”登记,减少用“-”登记)。各行也可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单独设立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项台账。
四、收贷收息台账(台账四)
(一)年月日:按企业回笼销售货款的实际发生时间和专项补贴款实际到位时间逐笔序时登记,每10天小计一次,月末为合计。
(二)摘要:登记回笼销售货款及归行、收贷收息等简要内容。
(三)回笼销售货款:按企业实际收回销货款的数额登记,包括本月回笼的前期销售货款和本月销售本月回笼的货款,额度应等于回到农发行基本账户存款和他行开户存款及坐支现金之和。
(四)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按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在收购(调入、进口)时占用的农发行贷款登记,或按《
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发行字〔1998〕156号)文件规定登记。
(五)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利息:按企业回笼货款在收购(调入、进口)时占用的农发行贷款额计算的应付利息数额登记,或按《
关于做好收贷收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发行字〔1998〕156号)文件规定登记。
(六)回笼销售货款归行:按企业回笼销售货款存入农发行基本存款账户的数额登记。
(七)归行货款去向:
1.收回贷款:按从归行的回笼销售货款中实际收回的“回笼销货款中应收贷款”数额登记,“收回贷款”的最高数额只能等于“回笼销售货款中应收贷款”栏的数额。从归还的回笼销售货款中收回的其他贷款(包括本月以前未归行而存入他行的存款或坐支现金从本月回笼销售货款中还贷的)登记本台账的第8栏“收回其他贷款”。从归行的回笼销售货款之外的其他资金来源(如处理固定资产收入还贷、财政专项补贴还贷等)收回贷款不记入本栏。另外,收回企业归还未用的收购贷款不能计入收贷,应用“-”记入台账一的“发放收购贷款”栏内。
2.收回利息:按从归行销售货款中收回“回笼货款中应收利息”及欠息登记,其余资金来源(如专储粮油利息补贴等)的收息不能计入此栏。凡是从企业存款户将应收利息转入到“单位应付利息存款户”的和从“基本存款户”直接收回利息的都登记此栏。
3.收回其他贷款:按从归行销售货款中收回的费用贷款和企业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登记(在“摘要栏”中要分别注明)。收回费用贷款,在台账一“第22栏”登记减少额,减少视同库存值,直至收完为止;收回财务挂账登记在台账六的相关栏目;收回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登记在台账七的相关栏目。
4.企业财务资金按从归行销售货款中除去收贷收息和收回其他贷款后剩余部分转入企业财务资金存款户用于企业合理费用开支的部分登记。
(八)专项补贴收回贷款:登记从政府有关部门用于弥补专储粮、地储粮轮库、移库、调销、出口、处理陈化粮等价差损失的专项补贴中收回的贷款。此栏与台账三的“第7栏”相对应。
五、粮油库存台账(台账五)
(一)此台账原则上每10天按粮食(按贸易粮分品种登记)和油脂登记一次数量和金额。
(二)期初库存:指占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库存数量和价值,按上期末企业占用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商品库存、国家专项储备、地方储备的数量和金额分品种分别登记。不是用农发行贷款或农发行尚未发放贷款形成的库存数量和价值不计入本台账(下同)。
(三)本期累计增加库存:按本期累计增加的商品库存、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地方储备(据台账一,其摘要栏中要分专储粮、地储粮、商品粮分别登记)的数量和金额分品种分别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