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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和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八条 抵押物应投保相关的保险,并将保险权益转让我行,或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
  第九条 办理抵押担保时,抵押人应提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正本),并提交抵押财产评估报告。对抵押物的评估结论和评估人的资格有疑问的,须要求抵押人在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第十条 进行抵押物登记后,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书应由我行或我行委托的代理行监管。
  第十一条 办理抵押过程中所发生的评估和登记等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十二条 在质押担保中,我行当前可接收的权利凭证包括银行本票、国外银行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及存单。
  第十三条 票据质押贷款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下票据质押贷款试行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章 出口信用保险

  第十四条 在我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下列项目一般需投保出口信用险:
  1.向高风险国家(地区)出口的贷款项目;
  2.以D/P、D/A、OA、CAD等方式收汇的贷款项目。
  第十五条 凡按上列规定应投保出口信用险,但根据实际风险情况可不要求投保的;或不属于上列情况,但实际风险确实高需要投保的,由有关行领导或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根据审批权限酌情决定。
  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应在申请出口卖方信贷同时办理有关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手续,出口信贷项目的正式受理以保险人出具的保险意向书为前提,并在保险权益转让我行的手续办妥后放款。
  第十七条 中短期额度贷款不需投保出口信用险。
  第十八条 借款人由于投保出口信用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及保费,均由投保人承担。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国进出口银行信贷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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