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
卖方信贷项下票据质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8月4日 进出银信发〔1998〕第201号)
各部、室,各代表处:
现将《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项下票据质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
项下票据质押贷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出口卖方信贷项下票据质押贷款业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控制贷款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票据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向我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时,以其收到的有效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银行保函等票据正本作为出质的权利凭证所取得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口卖方信贷人民币和外汇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借款人除应具备《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试行办法》中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我行保持有良好的借贷关系,资信好,经济实力强;
(二)对外履约信誉良好,制单质量高,能按合同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出口任务;
(三)同意在我行指定的代理行开立共管账户或托管账户,并办理出口项目项下的结算业务。
第五条 据以申请贷款的票据:
(一)必须是经我行认可的资信良好的境外银行开立或经境内银行转开的票据;
(二)或是经保险部门承保的、可作为对外债权凭证的票据。
第六条 在贷款金额和期限超过信用证的金额和期限的前提下,我行不接受分批开立的信用证作权利凭证。
第三章 贷款用途、期限和金额
第七条 通过票据质押所取得的贷款只能用于出口项目项下的资金需求,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