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阶段:项目建设期。
(一)项目基本档案齐全,包括有关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用款证明、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借款人财务报表等完整有效;
(二)项目按计划进展顺利;
(三)项目配套资金到位及时;
(四)借款人的财务和经营正常;
(五)宽限期内付息情况正常。
第二阶段:项目建成后除了符合项目建设期的标准外,还应同时具备:
(一)生产经营达到预期要求;
(二)总投资超支10%以下;
(三)按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正常。
援外优惠贷款项目在不同阶段除符合上述标准外,受援国的投资环境良好也是重要标准之一。
第八条 关注类贷款
定义:尽管目前借款人没有违约,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其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主客观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
一、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关注类贷款:
(一)项目档案不齐全,可能对还贷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要文件,如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用款证明、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借款人财务报表、出口信用保险转让文件等遗失。
(二)出口项目未能完全依照合同规定执行,或贷款经过展期后,项目执行仍不顺利,或使用中短期额度贷款的企业出口计划完成情况不佳,使得第一还款来源受到影响。
(三)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四)借款人偿还本息已出现逾期并在90天以内。
(五)违反贷款审批程序,未满足放款条件或超越授权发放的贷款。
(六)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七)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八)借款人财务状况有不良趋向:
1.净现金流量减少;
2.存货激增,流速动比率下降;
3.短期债务的增加失当;
4.长期债务大量增加;
5.销售额下降幅度大;
6.主营业务出现亏损。
(九)借款人经营管理出现异常:
1.董事会成员、主要股东或其他重要人员非正常的人事变动;
2.企业改制(例如增资扩股、兼并、联营等)或冒险投资于新业务新产品而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十)抵押品未办理登记手续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十一)借款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
(十二)企业对外发生重大经济纠纷,银行存款账户和资金可能被依法冻结和扣划。
(十三)进口方发生违约或进口方所在国发生经济金融危机、政治动乱等致使项目受阻或严重影响对外支付。
二、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外优惠贷款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关注类贷款:
第一阶段:项目建设期。
(一)项目档案不齐全,可能对还贷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文件,如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用款证明、担保合同、抵(质)押合同、抵押物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借款人财务报表等遗失;
(二)项目工期拖延1年以内;
(三)配套资金仅到位80%~90%;
(四)总投资超支10%~30%;
(五)抵押品未办理登记手续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六)宽限期内付息不及时,逾期180天以内。
第二阶段:项目投产期。
(一)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项目生产经营仅达到预期水平80%~90%;
(二)偿还本金或利息不及时,逾期180天以内;
(三)借款人财务状况有不良趋向:
1.净现金流量减少;
2.存货激增,流速动比率下降;
3.短期债务的增加失当;
4.长期债务大量增加;
5.销售额下降幅度大;
6.主营业务出现亏损。
(四)借款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
(五)借款人经营管理出现异常:
1.董事会成员、主要股东或其他重要人员非正常的人事变更;
2.企业改制(例如增资扩股、兼并、联营等)或冒险投资于新业务新产品而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良影响。
第九条 次级类贷款
定义: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了明显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一、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次级类贷款:
(一)项目已无法按照合同执行,或使用中短期额度贷款的企业出口计划完成情况较差,使得第一还款来源丧失,借款人已不得不动用其他资金或通过向其他银行借款、抵押品拍卖、质押品变现或履行担保等办法偿还贷款。
(二)借款人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三)借款人偿还本息不及时,逾期贷款超过90天,未满180天。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对其他债权人已到期的长短期借款已无法按期归还。
(五)借款人以银行承诺新的贷款作为偿还先前贷款本息的条件。
(六)借款人挪用贷款。
二、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外优惠贷款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次级类贷款:
第一阶段:项目建设期。
(一)项目工期拖延期1~2年;
(二)配套资金到位70%~80%;
(三)总投资超支30%~50%;
(四)宽限期内付息不及时,逾期超过180天,未满360天。
第二阶段:项目投产期。
(一)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项目生产经营仅达到预期水平70%~80%;
(二)还本付息不及时,逾期贷款超过180天,未满360天。
第十条 可疑类贷款
定义: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发生一定的损失。
一、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可疑类贷款:
(一)出口项目因各种原因终止执行。
(二)借款人偿还本金不及时,逾期贷款超过180天,未满360天。
(三)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四)借款人资不抵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五)银行已对逾期贷款诉诸法律。
(六)贷款经过重组仍逾期或未正常归还本息。
(七)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
二、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外优惠贷款存在以下特征的归为可疑类贷款:
第一阶段:项目建设期。
(一)项目虽仍在建设中,但工期拖延2年以上;
(二)配套资金到位60%~70%;
(三)宽限期内付息逾期超过360天,未满720天。
第二阶段:项目投产期。
(一)生产性或非生产性项目生产经营仅达到预期水平的60%~70%;
(二)还本付息不及时,贷款逾期超过360天,未满720天。
第十一条 损失类贷款
定义: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程序之后,贷款仍然无法收回。
一、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存在以下特征的应归为损失类贷款:
(一)逾期贷款超过360天。
(二)借款人破产或停止经营活动,且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变卖抵押物仍造成重大损失。
二、转贷外国政府贷款和援外优惠贷款存在以下特征的归为损失类贷款:
(一)项目停建,且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或变卖抵押物仍造成重大损失。
(二)还本付息逾期超过72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