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
银行退回资金审批办法》的通知
(1998年11月30日 开行财会〔1998〕429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
为规范会计核算管理,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特制定了《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会计核算的管理,防范资金运营风险,准确完整地反映开发银行信贷资产,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开发银行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资金退回的范围及内容
第三条 退回资金范围及内容包括以下情况:
(一)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多收利息需退回的资金。
(二)人民银行或代理行误将其他单位款项划入开发银行账户而需退回的资金。
(三)因核算体制变化或代理行的变更导致借款单位重复还本付息而需退回的资金。
(四)其他多收、误收款项需退回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退回的审批额度及权限
第四条 多收、误收资金的退回应按照金额逐级上报审批,退回资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经财会局营业部和相关局领导批准,报主管行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财会局营业部和相关局领导双签。
第四章 资金退回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 资金退回的处理方式:
(一)信贷资金经营业部与借款单位双方商定后,退回资金可采取多收款项全额退回或抵扣下一个结息期应缴利息数额的方式。
(二)其他多收、误收资金由营业部与相关局协商后,采取全额退回的方式。
第六条 资金退回的处理程序:
(一)1998年9月20日前多收、误收的资金,由信贷局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国家开发银行退回资金审批表”(见附件,一式三份),经信贷局领导审批签字后,加盖本局业务公章,送财会局营业部会签,营业部按照退回资金额度,分别报财会局营业部领导审批和主管行长审批,以审批表为依据办理退款手续,审批表做记账凭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