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柜台
前移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8年9月17日 开行财会〔1998〕292号)
各厅、局,直属单位,武汉分行:
为加强柜台前移业务管理,规范柜台前移业务操作程序,现将《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业务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业务操作规程(暂行)
一、前移项目的确定
(一)信贷局根据开发银行正式受理的建设项目情况,确定拟实行柜台前移的建设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评审局。
(二)拟实行柜台前移的建设项目经开发银行评审通过并发出贷款承诺函后,由信贷局正式提出实行柜台前移的初步意见,报请主管行长审批。主管行长审批同意后,信贷局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单位,并抄送综计局、营业局。
二、前移项目合同、协议的签订
(一)借款合同的签订。信贷局负责与借款单位就建设项目的贷款条件、柜台前移实施方案和借款合同具体内容进行谈判。谈判协商一致后,信贷局代表开发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二)项目委代协议的签订。信贷局根据开发银行选择代理经办行的有关规定,负责选择、确定前移项目的代理经办行,并与代理行签订项目委代协议。
(三)加入授权系统协议的签订。信贷局负责与借款单位就加入“国家开发银行借款单位借款申请和付款通知授权系统”(以下称授权系统)的有关事宜进行谈判。谈判协商一致后,信贷局代表开发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加入授权系统协议书。
三、授权系统设备的配置和系统的开通
(一)设备配置。加入授权系统协议书签订后,信贷局应及时开具授权系统设备配置通知书(附件一),连同加入授权系统协议书副本一份一并送营业部。营业部收到后,会同系统开发商向借款单位配售有关设备及操作说明书,并负责业务培训;同时,登记“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项目单位机构变动情况表”(附件二)。
(二)系统的开通和关闭。营业部会同系统开发商负责授权系统的开通和维护。若借款单位发生授权系统专用IC卡遗失或启用系统口令泄密等情况,信贷局应及时通知营业部;营业部收到通知后,立即关闭相应借款单位的授权系统,并采取相应措施尽快更换启用口令和专用IC卡。若借款单位停止使用授权系统,信贷局应及时收回专用IC卡,并书面通知营业部;营业部收到通知后,应立即关闭相应借款单位的授权系统,收回并销毁专用IC卡,并销记“国家开发银行柜台前移项目单位机构变动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