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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
 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开行财会〔1998〕192号)


各有关厅局、武汉分行、各代表处: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财会局联系。
  按照文件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行1998年度已按原政策核算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及应收利息部分,文件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因此,凡1998年度已逾期满1年的贷款均应作为呆滞放款,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请各有关单位尽快据此调整有关财务。
  二、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调整后,为了遵循收支配比原则,经商财政部口头同意,决定对呆账准备金实行分季提取的办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年度第1季度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季末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二)年度第2、3、4季度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季末各项贷款余额-上季末各项贷款余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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