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
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补充通知
(1998年7月8日 银发〔1998〕31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分行: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的管理规定》(银发〔1998〕232号)中,对农村信用社办理乡镇国库和国库经收处业务,增设了“2013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按照《
乡(镇)国库管理办法(暂行)》的规定,还应设置“地方财政库款”和“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