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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停止第二套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通知
 (1998年5月25日 银发〔1998〕21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9年1月1日停止第二套人民币(纸、硬分币除外)在市场上流通。新华社将于1998年6月1日发布公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应组织当地商业银行做好兑换工作。
  二、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负责兑换,各兑换点必须设立兑换登记簿,逐笔登记兑换业务,严禁拒兑和私自截留。
  三、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兑换业务量,定期或不定期将停止流通的第二套人民币解缴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发行库。
  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库收到商业银行解缴的第二套人民币时,必须根据商业银行填制的“现金缴款单”,收妥票币,然后将一联加盖现金收讫章的“现金缴款单”交会计部门办理付款转账手续。其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项--收兑第二套人民币户
   贷:××银行准备金存款
  年终决算前,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规定时间将上述垫付款逐级上划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同时将票币逐级送交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库。二级分行及县支行上划款项时,应填制特种转账借、贷传票各一联,传票上注明“兑付第二套人民币”字样,一联贷方传票与有关联行科目转账,一联借方传票随报单寄送上级行。其会计分录为:
  借:联行往账或分行辖内往来
   贷:暂付款项--收兑第二套人民币户
  五、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收到所属各行上交的第二套人民币后,在送交行附来的借方传票上签章。会计部门凭发行库签章的借方传票与有关联行科目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暂付款项--收兑第二套人民币户
   贷:联行来账或分行辖内往来
  年终决算前,由发行库提供库存券别报表与会计部门“暂付款项”科目收兑第二套人民币账户余额核对一致,账实相符后,将账户余额上划总行。上划垫款时,填制上缴第二套人民币清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二联交会计部门凭以填制特种转账借、贷传票各一联,传票上注明“兑付第二套人民币”字样,其中一联贷方传票与联行科目办理转账,一联借方传票随报单寄送总行货币金银司。其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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