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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切实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的通知

  五、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要根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严格监督改制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债务清偿等工作,防止改制企业将国有资产人为的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同时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对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要及时处理,坚持无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改制,金融债权必须依法落实,不能因企业改制而脱离债权债务关系、架空逃废银行债务。对悬空、逃废金融债务严重的地区,各债权银行应降低对该地区分支机构的授信等级和该地区企业的信用等级,必要时可在金融系统内认定该地区为“信贷风险关注区”,加强贷款审批管理。
  六、进一步加强信贷队伍建设,尽快实行信贷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本行特点和需要,着手培养和造就一支识宏观、懂政策、知法律、会管理、人廉洁的信贷队伍,做到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结构合理,要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将有能力、有敬业精神和业务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信贷部门。要尽快推行信贷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考核、纵向交流、横向流动和岗位轮换,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使信贷工作迈上新台阶。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努力提高监管、服务水平,为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逾期贷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将督促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银行逾期贷款、维护金融债权工作作为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指导、协调与监督作用;要高度重视企业改制过程中银行债权管理工作,加强对银行债权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协调与财政、税务、司法等部门的关系,明确商业银行的债权人地位,对辖区内发现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要立即予以制止并上报上级行;要组织辖区内商业银行对悬空、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联手实施适当的信贷制裁措施,依法维护债权银行的利益;要继续推进“贷款证”制度,对借款企业的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开户以及还款记录等情况在商业银行内部公开,全面反映企业经营和信用情况,增进信息共享;要组织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开立账户的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企业多头开户要进行专项清理,防止企业利用“多头开户”逃废银行债务,为商业银行加强信贷管理、依法催收逾期贷款创造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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