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机构管理,促进农村信用社机构的健康有序发展
农村信用社机构管理工作要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力争经过2~3年的努力,使全国农村信用社机构布局基本合理,机构质量明显提高。
1998年全国农村信用社机构规模要以1997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机构数量为基数,法人机构数量实现零增长,营业网点数量控制在一定规模之内。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将根据这一要求和各地的实际情况下达机构规模控制指标。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下达的规模指标对辖区农村信用社机构数量进行控制。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在审批机构中,要严格控制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数量的增长,除地方行政区划增设并具备新设机构条件外,原则上不再审批设立新的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新增设营业网点,存款余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信用站改建为分社或储蓄所的,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条件,按照审批权限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规模指标之内进行审批;要结合对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综合治理和规范农村信用社工作,积极稳妥地对现有机构网点进行调整,通过降格、合并等方式将规模过小、亏损严重的农村信用社降为分社和储蓄所,撤销难以维持生存和经营的营业网点。撤并机构网点时要防止削弱支农工作。
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信用社机构的规范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的《农村信用社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出台。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及时颁发、更换或收缴许可证。对过去因与农业银行机构使用同一许可证,行社脱钩后造成无证经营和农业银行经人民银行授权正式审批而未颁发许可证的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按管理权限经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后,可按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补发许可证。对于因其他原因造成未经批准或越权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要认真进行清理,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在机构规模指标之内补办审批手续,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撤销。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的名称必须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明确的规范名称一致,名称不规范的问题由各省级分行负责在1998年6月底前限期解决。
要进一步强化对农村信用社和联合社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规范管理。农村信用社和联合社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办理任命手续前,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任职资格审查,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村信用社和联合社的领导职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查办理任命手续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尚不具备有关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条件,但胜任工作并符合有关要求的农村信用社和联合社现任主要负责人,应经过培训在规定期限内达到有关条件。农村信用社和联合社主要负责人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规或严重失职行为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在被取消任职资格期间,有关人员不得继续作为农村信用社和联合社的主要负责人,也不得到其他金融机构任高级管理人员。
三、加强业务监管,控制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