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加强农村信用社
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8年4月29日 银发〔1998〕184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了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农村信用社的监管工作,总行制定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县(市)支行设置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配备人员的落实情况,各省级分行应于1998年7月5日前书面上报总行。
特此通知。
附: 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工作,维护金融秩序,防范、控制和化解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监管农村信用社职责,落实工作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部门是对农村信用社进行监管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以下监管职责:(一)农村信用社机构网点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二)农村信用社法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三)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和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四)督促农村信用社正确执行利率政策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五)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风险进行监控,对资不抵债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进行跟踪监控,督促和帮助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根据总行明确的监管任务、权限和程序,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农村信用社监管措施,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细化监管程序,规范监管行为,不断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切实将各项监管任务落到实处。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要积极转变观念,加快职能转换,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上来。各级分支行要认真履行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监管职责,今后凡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当地人民银行行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注意正确处理好与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的关系,在行业管理上充分尊重县(市)联社,不干预县(市)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正确经营和管理,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解决经营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