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持续进行的银行监管手段
原则16 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
原则17 银行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
原则18 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个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
原则19 监管者必须有办法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
原则20 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监管者要有能力对银行组织进行并表监管。
监管的内容包括获得和分析信息。这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实施。有效监管体系将同时使用两种手段。有些国家的现场监管由现场检查人员进行;在另一些国家由称职的外部审计师进行;在其他国家则是由现场检查以及监管人员和外部审计师共同进行。现场工作量和采用的方法取决于不同的因素。
暂且不管怎样结合使用现场或非现场检查或聘用外部审计人员,监管者均必须与银行管理人员保持经常接触并全面了解机构的业务情况。对内部和外部审计人员的报告进行审查是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必不可少的内容。对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各种因素应作为持续性监管的内容定期评估。银行要定期向监管人员提供信息,以便监管人员进行审查。监管者要能经常与银行就所有重大的业务问题进行讨论。如果发生问题,银行应当确信他们可以信赖监管者并与它们共同商讨解决办法,所讨论的问题会得到保密获得积极的解决。然而,它们也必须认识到它们有责任及时向监管人员通报重大事件。
1.非现场检查。监管者应具有在针对单个银行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检查、分析审慎报告的手段。非现场检查包括:审查和分析各种报告和统计报表。这类资料应包括基本的财务报表和辅助资料,详细说明银行的各种风险和财务状况,其中包括准备金提留及表外业务。监管当局应有能力从其附属的非银行机构中收集信息。银行监管者应充分利用公开发布的信息和分析资料。
可使用这类报表检查审慎管要求的遵守情况,如资本充足率或对单一借款者的授信额。非现场检查常常反映出潜在问题,特别是现场检查间隔时期发生的问题,从而提前发现问题并在问题恶化之前迅速要求银行拿出解决办法。不管是定期进行还是在问题发生时进行,这类报表将用来了解个别机构或整个银行体系的总体发展趋势,并作为与银行管理部门进行讨论的基础,报表还应作为计划检查工作的重要依据,从而使短时间的现场检查发挥最大的效力。
2.现场检查和(或)聘用外部审计人员(注24)。无论是实施现场检查还是使用外部审计师,监管者必须有核实监管信息的手段。现场检查工作,不管是由银行监管当局的检查人员实施还是由监管者委托外部审计师实施,应能独立地反映每家银行的治理结构是否完善,银行提供的信息是否可靠。
(注24:在一些国家,由监管当局雇佣的用于代以实现现场检查工作的内部审计师被称为报告会计师。)
现场检查给监管者提供了核实和评估一些事项的手段,包括:
--从银行收到的报告的精确性;
--银行的总体经营状况;
--银行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措施的完善程度;
--贷款资产组合的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的完善程度;
--管理层的能力;
--会计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善程度;
--非现场或以前现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银行遵守有关银行法规和条款的情况。
监管当局应建立清楚的与检查频率和范围有关的内部指南。同时,应当制定检查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检查的认真进行,其目的与既定目标相一致。
根据本部门的检查人员的资源情况,监管者可能需要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外部审计师完成上述职能。在一些情况下,上述职能可能是正常审计过程的一部分(如评估贷款资产的质量及应持有的准备金水平)。在其他领域,监管者要具备充分的权力来要求进行某项检查工作以满足特定的监管要求(如检查上报监管人员的报告的精确性或控制制度的完善程度)。然而,仅仅在具有了完善的、职业化的、具有承担工作要求的技巧的、独立的审计职业的条件下,才可以在为完成某些监管目的时使用外部审计师。在需要使用外部审计人员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必须保留拒绝聘用外部审计师事务所的权力。同时,监管者应劝导银行集团在整个集团内尽可能使用同一批审计师和同样的会计日期。
监管者和外部审计师对其相应职责有明确的了解也极为重要。当发现银行的问题时,外部审计师应当保持与监管当局的沟通,并应受到保护,不对此类在诚信基础上的披露承担个人责任。应设置一种机制促进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讨论(注25)。有时,此类讨论也应有银行参与。
(注25:巴塞尔委员会已审查过银行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之间的关系,并提出了有关监管者与外部审计师之间关系的最佳做法。见文献汇编第三卷“银行监管者与外部审计者之间的关系”。)
在所有情况下,监管机构应有法律权力和手段就其关心的问题对银行进行独立的检查。
3.并表监管。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监管者要有能力在并表基础上进行监管。这包括审查银行组织直接或间接(通过附属公司或关联公司)从事的各项银行和非银行业务,以及其国内外机构从事的业务。监管者应考虑非金融业务对该银行或集团可能带来的风险。监管者应当确定哪些审慎要求仅适用于单个的银行,哪些将适用于并表的银行,哪些在两种情况下都适用。在所有情况下,银行监管者在使用其监管方法时应了解银行组织或银行集团的整体结构(注26)。银行监管者也应具备与管辖其组织框架内特定机构的其他监管当局进行协调的能力。
(注26:巴塞尔委员会在其文件“银行资产负债表的并表监管”中提议进行并表基础上的监管,见文献汇编第一卷。)
D.银行机构的信息要求
原则21 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根据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做法保持完备的会计记录,从而使监管者能真实公正地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赢利水平。
为了帮助银行监管者进行有效的非现场检查,并评估本地银行市场的总体状况,他们必须定期收到财务报表,必须通过现场检查或外部审计对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定期审核。监管者必须确保每家银行都依据会计政策及做法保留完整的会计记录,以便使监管者能够得到关于银行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的真实而公正的看法。为使会计账目能真实而公正地反映情况,必须在考虑到现值的情况下按实际价值以统一的方法记录资产的价值,在必要时,计算收益时,应按以净值计价的原则来反映将要得到的收入,并考虑到应结转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重要的是,各家银行应按标准格式提供信息,以便具备可比性,尽管银行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形成的资料有时对于银行监管当局也会有所帮助。定期提供的报告至少应包括银行资产负债表、或有负债和收入报告,并附有包括辅助信息和关键风险暴露的报告。
当银行有意或由于疏忽而提供具有实质性错误的信息时,监管者便会受到蒙蔽或误导。如果在了解到信息有实质性的错误或有误导性的情况下,银行仍将该信息提供给监管者,或者银行由于疏忽而进行了以上行为,则应对有关的个人或机构从监管或刑事犯罪方面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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