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审批新银行外,银行监管者应掌握任何关于未来直接或间接的投资,以及超出一定限额的所有权增加和变化的信息,如果不能满足与批准新银行相一致的各项标准,监管者则应有权制止这种投资,或制止行使这些投资所享有的投票权。有关高于银行外部持有股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和投票权的情况均应通报银行监管当局(注11)。所有权变更的审批限额可高于这一比例。
(注11:此类比例通常为5%~10%。)
G.银行的重大收购与投资
原则5 银行监管者必须有权制定用以审查银行的大笔收购和投资的各项标准,确保其附属组织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影响有效的监管。
在许多国家,一旦银行获得执照,它即可从事允许进行的各项活动或银行执照上注明的任何业务。自然,有些收购与投资只要在监管者或银行法规定的限额内即可自动获得批准。在其他情况下,根据监管者的要求,银行在从事收购或投资业务前需事先通知监管者或得到监管者的同意。在这类情况下,监管人员要确定银行组织是否有足够财力与管理能力进行收购,以及现有的法规是否允许进行这类投资。监管者应当明确哪类投资及哪类金额的投资需要事先批准,在什么情况下需事先通报。那些与银行业务紧密相关的活动或相对银行资本总额较小的投资,只需事后通报即可。
第四节 持续性银行监管的安排
A.银行业的风险
银行业务的本质决定了它将承担各种类型的风险。银行监管者需要了解这些风险并确保银行能妥善地计量和管理风险。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如下:
1.信用风险。贷款是银行的主要活动。贷款活动要求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作出判断。这些判决并非总是正确的,借款人的信用水平也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下降。因此,银行面临的一个主要风险就是信用风险或交易对象无力履约的风险。这些风险不仅存在于贷款中,也存在于其他表内与表外业务,如担保、承兑和证券投资中。由于银行未能及时认定发生问题的资产、未能建立准备金注销这部分资产并且未及时停止计提利息收入,这一切都曾造成严重的银行问题。
对单个借款人或一组相关借款人的大额风险暴露反映了信用风险的集中,并且是造成银行问题的常见原因。大规模的贷款集中还可能发生在特定的行业、经济部门和地区,持有对同样的经济因素(如高杠杆交易)十分敏感的同类贷款也会造成同样的问题。
如果控制不当,有关借款人信用水平的审查缺乏客观性,关联贷款(即向在所有权、直接或间接的控制权方面与银行有关联的个人或公司发放的贷款)可能造成重要问题。关联方包括银行的母公司、大股东、附属机构、关联机构、董事和部门经理。由一家族或集团控制的公司之间会发生相互联系,在这些或类似的情况下,这种特殊关系会导致提供优惠的贷款条件,由此招致更大的贷款损失风险。
2.国家和转移风险。除贷款业务中固有的交易对象的信用风险外,国际信贷业务还包括国家风险,这是指与借款人所在国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方面有关的风险。当向外国政府或政府机构贷款时,由于这种贷款一般没有担保,国家风险可能最明显。在向公共或私人部门提供贷款或进行投资时,将国家风险考虑在内十分重要。国家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是“转移风险”,即当借款人的债务不是以本币计值时,不管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如何,有时借款人都可能无法得到外币。
3.市场风险。由于市场价格的变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头寸会面临遭受损失的风险。按照既定的会计准则,这类风险在银行的交易活动中最明显,不管它们是与债务和股本工具有关,还是与外汇或商品头寸有关。市场风险的一个具体内容是外汇风险。银行作为外汇市场的造市商向客户公布牌价并持有各类币种的敞口头寸。在汇率波动剧烈时,外汇业务内在的风险特别是外汇敞口头寸的风险会增大。
4.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银行的财务状况在利率出现不利的波动时面对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影响银行的赢利水平,也影响其资产、负债和表外金融工具的经济价值。其主要形式有:
(1)重新定价风险,产生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头寸到期日(对固定利率而言)的不同及重新定价的时间不同(对浮动利率而言);
(2)收入曲线风险,产生于收入曲线的斜率和形状的变化;
(3)基准风险,即当其他重新定价特点相同时,因所依据的基准利率不同而产生的风险;
(4)期权性风险(即期权风险),产生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项目中的或隐含的各种期权风险。
尽管这些风险是银行的一个正常组成部分,但严重的利率风险会给银行的赢利水平和资本带来巨大的威胁。在复杂的金融市场中,客户采取各项措施,积极地管理利率风险,管理这一风险也显得更加重要。在开始放松利率管制的国家,对该风险应予以特别注意。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了其盈利水平。在极端情形下,流动性不足会造成银行的清偿问题。
6.操作风险。最重大的操作风险在于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机制的失效。这种失效状态可能因为失误、欺诈、未能及时做出反映而导致银行财务损失,或使银行的利益在其他方面受到损失,如银行交易员、信贷员、其他工作人员越权或从事职业道德不允许或风险过高的业务。操作风险的其他方面包括信息技术系统的重大失效或诸如火灾和其他灾难等事件。
7.法律风险。银行要承受不同形式的法律风险。这包括因不完善、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同时,现有法律可能无法解决与银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有关某一银行的法庭案例可能对整个银行业务产生更广泛的影响,从而增加该行本身乃至其他或所有银行的成本。影响银行和其他商业机构的法律有可能发生变化。在开拓新业务时,或交易对象的法律权力未能界定时,银行尤其容易受法律风险的影响。
8.声誉风险。声誉风险产生于操作上的失误、违反有关法规和其他问题。声誉风险对银行损害极大,因为银行的业务性质要求它能够维持存款人、贷款人和整个市场的信心。
B.审慎法规与要求的制定与实施
必须要认识、监测与控制银行业务的内在风险。为了确保银行管理人员做到这一点,监管者起着关键的作用。监管程序的一个重要部分是监管者有权制定和利用审慎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这类审慎法规可以表现为定性或定量要求,其目的是限制银行无限度地增加风险。这些要求不应取代管理部门的决策,而是规定最低审慎标准,确保银行以稳妥的方式开展业务。银行业不断变化的特点要求监管者定期检查审慎监管要求的执行情况,检查现有要求的适用性及制定新要求的必要性。
1.资本充足率。
原则6 监管者要规定能适用于所有银行的适当的最低资本充足率的审慎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于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