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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通知[失效]

  10.巴塞尔委员会将继续承担在主要风险领域在银行监管的主要内容方面制定规则的工作,文献汇编已反映出以往的工作成果。核心原则将作为巴塞尔委员会未来工作的参考文件,并在适当时候与非十国集团监管者和其地区性集团合作。巴塞尔委员会随时准备就原则的实施工作向其他组织和有关各方提供咨询。最后,巴塞尔委员会将致力于加强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的长期合作,并继续增加在技术援助和培训上的投入。

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一览表

  有效银行监管的先决条
  1.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适当的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是必要的,其各项条款应包括对银行组织的审批及持续监管,要求其遵守法律与法规及安全稳健性的权力和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者之间分享信息及为信息保密的各项安排。
  发照和结构
 
 2.必须明确界定已获得执照并接受银行监管的各类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并且严格控制“银行”一词的使用。
  3.发照机关必须有权制定发照标准并拒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申请。发照程序至少应包括审查银行组织的所有权结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经营计划和内部控制,以及包括对资本金在内的预计财务状况等;当报批的所有者是外国银行时,首先应获得其母国监管当局的批准。
  4.银行监管者必须有权审查和拒绝向其他方面转让大笔股权或控制权的申请。
  5.银行监管者必须有权制定用以审查银行的大笔收购和投资的各项标准,确保其附属机构或组织结构不会带来过高的风险或影响有效的监管。
  审慎法规和要求
 
 6.监管者要规定适用于所有银行的、适当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审慎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
  7.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
  8.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金及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
  9.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
  10.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
  11.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金。
  12.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或)具体的资本金要求。
  13.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14.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这应包括对审批和职责分配的明确安排;将银行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账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对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或外部审计;以及检查上述控制措施和有关法律规章遵守情况的职能。
  15.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具有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顾客”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标准,并防止银行有意或无意地被罪犯所利用。
  持续银行监管手段
  16.银行监管体系应包括某种形式的现场和非现场监督。
  17.银行监管者必须与银行管理层保持经常性的接触,全面了解该机构的经营情况。
  18.监管者必须具备在单一和并表的基础上收集、审查和分析各家银行的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的手段。
  19.监管者必须能够通过现场检查或利用外部审计师对监管信息进行核实。
  20.银行监管的一个关键要素是监管者要有能力对银行组织进行并表监管。
  信息要求
 
 21.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根据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做法保持完备的会计记录,从而使监管者能真实公正地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和赢利水平。
  正式监管权力
 
 22.银行监管者必须掌握完善的监管手段,以便在银行未能满足审慎要求(如最低资本充足率)或当存款人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其中应包括撤销银行执照或建议撤销其执照。
  跨国银行业
 
 23.银行监管者必须对其活跃的国际银行组织实施全球性并表监管,对这些银行组织在世界各地的所有业务进行充分的监测并要求其遵守审慎经营的各项原则,特别是其外国分行、合资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
  24.并表监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与各有关监管者特别是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联系、交换信息。
  25.银行监管者应确保外国银行按东道国国内机构所同样遵循的高标准从事当地业务,而且从并表监管的目的出发,有权分享其母国监管当局所需的信息。

第一节 简介



  对银行组织的有效监管是稳健的经济环境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这是因为银行体系在支付及组织分配储蓄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监管的责任是确保银行稳健经营并保持足够的资本和储备抵御业务风险。有效的银行监管作为公共商品不能完全由市场提供,它与有效的宏观经济政策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国家金融稳定的关键因素。虽然有效的银行监管成本很高,但监管不力的成本则更高。
  在制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时,应考虑下列基本的概念:
  --监管的目标是保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和信心,以降低存款人和金融体系的风险;
  --监管者应鼓励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依靠适当的机构结构和银行董事会与管理层的责任分工)(注4),以强化市场透明度和监督作用,提高市场的约束作用;
  (注4:本文件所指的是由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构成的管理结构。委员会知道各国关于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职能的立法和监管规定有很大的不同。在一些国家,董事会是监督执行机构(高级管理层、一般管理层)的主要(如果不是唯一的)机构,以确保后者能够尽职。为此,有时它们被称为监管董事会。这意味着董事会没有执行职能。相反,在其他国家,董事会也积极参与银行管理框架的制订。由于这些差异,本文件中的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的定义并非在于区别法律,而是在于区别银行内的两种决策职能。)
  --为有效执行其任务,监管者必须具备操作上的独立性、现场和非现场收集信息的手段和权力以及贯彻其决定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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