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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通知
 (1998年3月25日 银发〔1998〕1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1997年9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该文件就有效银行监管的条件、审批程序、持续监管手段以及监管权力等诸多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我行参与了这份银行监管文件的拟定,“核心原则”对中国的金融发展和金融监管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现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全文印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组织金融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和研究,为全面实施巴塞尔核心原则奠定基础。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领导和监管人员切实把握巴塞尔核心原则的基本精神,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逐步缩小我国金融观念、标准和手段等方面与“巴塞尔核心原则”的差距,尽快提高我国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水平。
  三、各金融机构管理层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要按审慎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强化管理,稳健经营,增强抵御金融风险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附: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 1997年9月)

前言



  1.许多国家银行系统的弱点,其中包括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已经威胁到各国和全世界的金融稳定。国际上对强化各国金融体系越来越重视。1996年6月,七国集团里昂峰会结束时发表宣言,呼吁在这方面采取措施。包括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几家官方机构最近都在研究如何强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稳定。
  2.多年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注1)一直以直接的方式或通过与世界各地银行监管者的多方联系从事着这方面的工作。在过去一年半间,巴塞尔委员会研究了通过与非十国集团国家建立关系,以便尽可能地强化为加强各国审慎监管所做的努力以及以往为加强其成员国审慎监管所做的工作。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准备出版下面两套文件,即:
  (注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是银行监管当局组成的委员会,于1975年由十国集团国家中央银行行长建立,其成员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监管当局及中央银行的高级别代表。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并经常在该行举行会议。)
  --一整套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简称巴塞尔核心原则);
  --包括巴塞尔委员会目前现存的建议、原则和标准的文献汇编(将定期更新),其中的内容多半与核心原则有关系。
  这两套文件都已得到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的认可,并曾提交七国集团和十国集团财政部长在丹佛峰会上讨论,希望这些文件将成为强化世界各国金融稳定的有效手段。
  3.在核心原则制定的过程中,巴塞尔委员会与非十国集团国家的监管当局密切合作。这份文件是由包括巴塞尔委员会和智利、中国、捷克、中国香港、墨西哥、俄罗斯及泰国的代表所组成的联合小组准备的。其他9个国家(阿根廷、巴西、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韩国、马来西亚、波兰和新加坡)也积极参与了这项工作。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以直接的方式地区性监管组织对核心原则的修改提出了意见。
  4.该文件制定了有效监管体系必备的25条基本原则。原则的主要内容为:
  有效银行监管要求--原则1
  发照与结束--原则2至5
  审慎法规和要求--原则6至15
  持续银行监管手段--原则16至20
  信息要求--原则21
  正式监管权力--原则22
  跨国银行业--原则23至25
  除原则本身内容外,这套文件还包括介绍监管者在实施核心原则时可以运用的各种手段。
  5.监管当局参照核心原则的内容对其辖区内的所有银行组织进行管理。(注2)。核心原则是最低要求,而且往往还需要针对各国金融体系的具体情况与风险加以强化或补充。
  (注2:在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与银行类似的金融服务的国家中,本文中确立的许多原则也可以适用于此类非银行金融机构。)
  6.核心原则意在为各国和国际监管机构和其他公共当局提供一个基本的参考标准。它将供各国的监管者(其中许多国家的监管者正在努力强化其现有的监管体系)使用所附的文件来检查其现存的监管安排,并在其职权允许的范围内尽快制定出弥补缺陷的现实计划。原则的设计也是为了便于监管者、地区性监管组织和市场加以核对。巴塞尔委员会将与其他有兴趣的组织一起监督各国实施该原则的进程。建议国际化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其他有关机构也可结合促进宏观经济和金融稳定的工作,利用核心原则协助各国强化其监管安排。1998年10月及以此后每两年一次的国际银行监管人员大会将审查原则的实施。
  7.我们鼓励各国监管当局同意遵循巴塞尔核心原则。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和参与起草工作的其他16个监管当局都赞同核心原则的内容。
  8.地区性监管组织(注3)负责人均支持巴塞尔委员会的工作,并准备在其成员国中促进核心原则的认可。目前正在讨论各集团在保证对核心原则的认可和监督各成员遵守核心原则方面能方挥怎样的作用。
  (注3:阿拉伯银行监管委员会、加勒比银行监管组织、拉丁美洲和加勒比银行监管当局协会、东非和南非银行监管组织、中欧和东欧国家银行监管官组织、海湾合作理事会银行监管委员会、银行监管者离岸组织、中亚和地区性监管组织、东新澳银行监管官论坛、中西亚银行监管官委员会。)
  9.巴塞尔委员会相信,达到核心原则的各项要求将是改善一国及国际金融稳定的一个重要步骤。但实现这一目标的时间不尽相同。在许多国家,对立法体系和监管者职权进行重大变革将是必要的。有些监管当局当前还缺乏实施中项核心原则的法律权限。在这种情况下,巴塞尔委员会认为,为实施核心原则,各国立法者应立即考虑这些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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